全文檢索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4)
時間:2008-08-14 16:28來源:環保部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次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
第3條 國家對危險廢物的定義
1.每一締約方在成為本公約締約方的6個月內,應將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之外的、但其國家立法視為或確定為危險廢物的廢物名單連同有關適用于這類廢物的越境轉移程序的任何規定通知本公約秘書處;
2.每一締約方應隨后將它依據第1款提供的資料的任何重大變更情況通知秘書處;
3.秘書處應立即將它依據第1和第2款收到的資料通知所有締約方;
4.各締約方應負責將秘書處遞送的第3款之下的資料提供給本國的出口者。
第4條 一般義務
1.(a)各締約方行使其權利禁止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進口處置時,應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將其決定通知其他締約方。
(b)各締約方在接獲按照以上(a)項發出的通知后,應禁止或不許可向禁止這類廢物進口的締約方出口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
(c)對于尚未禁止進口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進口國,在該進口國未以書面同意某一進口時,各締約方應禁止或不許可此類廢物的出口。
2.各締約方應采取適當措施:
(a)考慮到社會、技術和經濟方面,保證將其國內產生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減至最低限度;
(b)保證提供充分的處置設施用以從事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環境無害管理,不論處置場所位于何處,在可能范圍內,這些設施應設在本國領土內;
(c)保證在其領土內參與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管理的人員視需要采取步驟,防止在這類管理工作中產生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污染,并在產生這類污染時,盡量減少其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
(d)保證在符合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環境無害和有效管理下,把這類廢物越境轉移減至最低限度,進行此類轉移時,應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免受此類轉移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e)禁止向屬于一經濟和(或)政治一體化組織而且在法律上完全禁止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進口的某一締約方或一組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出口此類廢物,或者,如果有理由相信此類廢物不會按照締約方第一次會議決定的標準以環境無害方式加以管理時,也禁止向上述國家進行此種出口;
(f)規定向有關國家提供附件五—A所要求的關于擬議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越境轉移的資料,詳細說明擬議的轉移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
(g)如果有理由相信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將不會以對環境無害的方式加以管理時,防止此類廢物的進口;
(h)直接地并通過秘書處同其他締約方和其他有關組織合作從事各項活動,包括傳播關于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越境轉移的資料,以期改善對這類廢物的環境無害管理并防止非法運輸。
3.各締約方認為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的非法運輸為犯罪行為。
4.各締約方應采取適當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以期實施本公約的各項規定,包括采取措施以防止和懲辦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5.締約方應不許可將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從其領土出口到非締約方,亦不許可從一非締約方進口到其領土。
6.各締約方協議不許可將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出口到南緯60°以南的區域處置,不論此類廢物是否涉及越境轉移。
7.此外,各締約方還應:
(a)禁止在其國家管轄下所有的人從事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的運輸或處置工作,但得到授權或許可從事這類工作的人不在此限;
(b)規定涉及越境轉移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需按照有關包裝、標簽和運輸方面普遍接受和承認的國際規則和標準進行包裝、標簽和運輸,并應適當計及國際上公認的有關慣例;
(c)規定在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越境轉移中,從越境轉移起點至處置地點皆須隨附一份轉移文件。
8.每一締約方應規定,擬出口的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必須以對環境無害的方式在進口國或他處處理。公約所涉廢物的環境無害管理技術導則應由締約方在其第一次會議上決定。
9.各締約方應采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越境轉移僅在下列情況下才予以許可:
(a)出口國沒有技術能力和必要的設施、設備能力或適當的處置場所以無害于環境而且有效的方式處置有關廢物;或
(b)進口國需要有關廢物作為再循環或回收工業的原材料;或
(c)有關的越境轉移符合由締約方決定的其他標準,但這些標準不得背離本公約的目標。
10.產生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國家遵照本公約以環境無害方式管理此種廢物的義務不得在任何情況下轉移到進口國或過境國。
11.本公約不妨礙一締約方為了更好地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而實施與本公約條款一致并符合國際法規則的其他規定。
12.本公約的任何規定不應在任何方面影響各國對其按照國際法確定的領海的主權,以及按照國際法各國對其專屬經濟區及其大陸架擁有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以及按照國際法規定并在各有關國際文書上反映的所有國家的船只和飛機所享有的航行權和航行自由。
13.各締約方應承擔定期審查是否可能把輸往其他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數量和(或)污染潛力減低。
|
相關文章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構建碳排放雙控制度體系工作方案》的通知2024-09-09
- 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與自愿減排市場銜接工作的通知2024-09-12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2024-09-12
- 工業高鹽廢水處理主要政策匯總2025-02-19
- 工信部《促進環保裝備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2025-03-14
- 新版《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2025-04-02
推薦文章
-
GEP Research中國高鹽廢水行業發展研究報告(2025),通過市場調查研究及深度分析,對政策、市場前景及趨勢,區域市場需求、供給競爭、技術研發、產業鏈及成本價格進行多維度洞察研究。[詳細]

政策法規
- [政策法規] 新版《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
- [產業信息] 2025年新版《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發布
- [產業信息] 首批核證自愿減排量完成登記進行交易
- [產業信息] 視頻丨我國完成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各項目標任務
- [產業信息] 視頻丨我國約九成入河排污口完成整治
- [政策法規] 工信部《促進環保裝備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