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運作模式及納稅特點研究(2)
時間:2012-10-19 13:43來源: 《中國能源》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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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這種模式,節能服務公司和客戶洽談的時候,會根據工程總體造價、節能收益以及分期付款的利率等因素,談定分期付款額期數和額度,并約定開具發票的種類和金額。一般開具發票的種類為設備費(含增值稅)、建安工程費(含增值稅)、技術服務費(營業稅)等。對于設備費、王程費,節能服務公司在考慮成本的基礎上,合理上浮后把增值稅發票開給客戶,客戶可以計提折舊,或進行增值稅抵扣;節能服務公司根據差額繳納增值稅(節能服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于技術服務費部分,節能服務公司需要繳納營業稅。節能服務期限內的設施運營可以由節能服務公司進行,也可以由客戶進行。 這種模式,同工程總承包模式基本類似,客戶可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也便于客戶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比較大型的客戶更偏向于采用這種方式。這種模式同工程總承包模式的主要差別是,要將節能收益考慮到分期付款的總額度中。 3.2 BOT模式 采用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運營移交)模式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同一般的BOT項目運作模式基本相同。即由節能服務公司來投資建設運營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通常和客戶商定,按某一能源產品(如電、蒸汽、熱水等)的數量來計算節能效益,雙方約定分享比例,落實交易價格,在一定合同期限內,客戶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節能收益。合同執行完畢,向客戶移交。 一般客戶對節能服務公司供應的余熱(余壓、余氣等)資源是免費的,按稅務制度規定,節能服務公司銷售給用戶的產品應繳納增值稅。這也要求節能服務公司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同時,這部分增值稅作為客戶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客戶可以在繳納增值稅時抵扣,因此,增值稅并沒有額外增加客戶負擔。對于節能服務公司,由于國家規定新購進固定資產(設備等)時繳納的增值稅作為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因此,一般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運行的前兩年左右,節能服務公司不用繳納增值稅。抵扣完畢后,開始繳納增值稅。 現在國家對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的產品規定可以享受增值稅減免政策,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可以享受這一政策。 另外,項目的合同期間,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資產屬于節能服務公司,固定資產折舊在節能服務公司發生。對于客戶來講,相當于“廠中廠”,即企業區域內有一塊由其他公司控制的資產。盡管如此,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是依附于客戶這個被服務對象而存在的,實質上客戶對“廠中廠”還是有相當大的影響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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