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關于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四川的決定【全文】(2)
二、構建綠色發展空間體系,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 國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空間載體。要按照人口、資源、環境相均衡,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整體謀劃國土空間開發,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科學合理布局和整治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 (四)完善區域發展空間布局。深入實施多點多極支撐發展戰略,加快成都平原、川南、川東北、攀西和川西北五大經濟區建設,塑造主體功能約束有效、資源環境可承載、發展可持續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推動成都平原經濟區特別是成都、天府新區領先發展,突出創新驅動和全方位對外開放,培育高端成長型產業和新興先導型服務業,加快培育新興增長極,加快建設國家中心城市,加快打造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先導區、現代高端產業集聚區和內陸開放前沿區。加快川南經濟區一體化發展,大力發展臨港經濟和通道經濟,發展節能環保裝備制造、頁巖氣開發利用、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等新興產業,建設長江經濟帶(上游)綠色發展先行區。加快培育壯大川東北經濟區,依托天然氣、農產品等優勢資源發展特色產業,建設川渝陜甘結合部區域經濟中心。推動攀西經濟區加強戰略資源開發,建設國家級戰略資源創新開發試驗區。推動川西北生態經濟區走依托生態優勢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特色之路,建設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 編制我省落實《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規劃,貫徹執行“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重要要求,形成生態優美、交通通暢、經濟協調、市場統一、機制科學的長江上游沿江經濟帶。突出生態環境保護優先,規劃實施一批沿江重大生態修復項目,推動流域協同治理,建設沿江綠色生態廊道。正確處理江岸水陸關系、干流支流關系和上下游關系,優化沿江城市和產業布局,優先發展低污染、高效益替代產業,構建沿江綠色發展軸。支持嘉陵江流域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推進建設銜接高效、安全便捷、綠色低碳的沿江綜合立體交通走廊,推動上下游地區互動協調發展。 (五)全面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明確各地主體功能定位,完善開發政策,控制開發強度,規范開發秩序。重點開發區加快新型工業化和新型城鎮化進程,農產品主產區以提高農產品生產能力為重點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重點生態功能區突出保護修復生態環境和提供生態產品。各級各類自然文化資源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及其他需要保護的特殊區域,嚴格依法禁止開發。認真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布局,加快形成以“一軸三帶、四群一區”為主體的城鎮化發展格局,構建以盆地中部平原淺丘區、川南低中山區、盆地東部丘陵低山區、盆地西緣山區和安寧河流域五大農產品主產區為主體的農業發展格局,構建以川西北草原濕地、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樣性、秦巴生物多樣性、大小涼山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樣性四大生態功能區為重點,以長江、金沙江、嘉陵江、岷江—大渡河、沱江及其主要支流雅礱江、涪江、渠江八大流域水土保持帶為骨架,以世界遺產地、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等典型生態系統為重要組成的“四區八帶多點”生態安全格局。 (六)實行差別化區域發展政策。根據不同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健全差別化的規劃引導、財政扶持、產業布局、土地整理、資源配置、環境保護、考核評估等政策措施,推動形成區域發展特色化、資源配置最優化、整體功能最大化的良好態勢。全面落實《四川省縣域經濟發展考核辦法》,取消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和生態脆弱的貧困縣地區生產總值及增速、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增速、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及增速的考核,增加綠色發展相關指標的考核。支持重點生態功能區以“飛地”園區形式在區域外發展工業,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大力推進秦巴山區、烏蒙山區、大小涼山彝區和高原藏區生態扶貧,實施生態環境休養和修復工程,合理開發利用生態資源,開展生態脆弱敏感地區移民搬遷,加快脫貧奔康進程。 (七)強化國土空間治理。以市縣級行政區為單元,探索建立以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城市開發邊界、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為底線、以用途管制為主要手段的空間治理體系。加強省級空間規劃研究,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推動市縣“多規合一”,探索統一編制市縣空間規劃。根據主體功能定位和國土空間分析評價,科學劃定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逐步形成一個市縣一個規劃、一張藍圖。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將用途管制擴大到所有自然生態空間,強化政府空間管控能力。 (八)嚴守資源環境生態紅線。嚴守資源消耗上限,實行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落實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以水定產、以水定城、以水定地。強化基本農田保護。嚴守環境質量底線,將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作為黨委、政府環保責任紅線,實施重點控制區大氣污染物和重點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管理,科學合理確定不同地區污染物排放總量。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脆弱區和敏感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嚴格自然生態空間征(占)用管理,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實行動態評估退出制度,建立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企業有序退出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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