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4)
第四章 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條 鼓勵公眾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車等方式出行。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公交、環衛、郵政、快遞等行業應當率先推廣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機動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事業,規劃、建設和設置有利于公眾乘坐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機動車的道路、公共交通樞紐站、自行車租賃服務系統、充電加氣等基礎設施。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采取劃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區域、經濟補償等措施逐步淘汰排放標準較低的機動車。 第三十五條 鼓勵燃油機動車駕駛人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六條 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江西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船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禁止機動船舶在內河水域焚燒船舶垃圾。 禁止載運危險貨物的機動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區、渡區、船閘、大型橋梁等內河水域進行清艙或者驅氣作業。 機動船舶在港區、漁港水域內進行清艙、驅氣、油漆等作業,應當依法報經海事管理機構、漁港監督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新建港口、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港口、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船舶靠港后應當優先使用岸電。 第三十九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及時進行維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條 飲食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經營者,應當設置油煙凈化裝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凈化、處理措施,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飲食服務經營項目。在居民住宅樓和商住綜合樓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含有噴漆業務的機動車維修等經營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淘汰開啟式干洗機,減少揮發性有機氣體排放。新建、改建、擴建服裝干洗經營項目,應當使用具有凈化回收裝置的全封閉干洗機。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農業等部門應當推廣緩釋控肥新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減少農業生產活動產生的大氣污染物。 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邊環境受到污染。在人口集中區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設置畜禽養殖場、屠宰場。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采取財政補貼、技術指導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第四十三條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露天焚燒落葉、樹枝、枯草。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劃定禁止露天燒烤的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四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規定煙花爆竹的禁放或者限放的區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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