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5)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氣應對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機制,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會商機制,統一預警分級標準,提高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和監測預警水平。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統一發布預警信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 第四十七條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按照規定程序,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的預警信息,并按照預警級別實施下列一項或者幾項應急措施: (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土方挖填、轉運和拆除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 (五)禁止露天燒烤; (六)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活動; (七)停止組織露天體育比賽活動及其他露天舉辦的群體性活動; (八)根據天氣條件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九)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應急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本省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統籌協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與鄰省交界設區的市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采取統一的防治措施,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區域協作。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大氣環境承載能力,制定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規劃,明確協同控制目標,優化區域經濟布局,統籌交通管理,發展清潔能源,提出重點防治任務和措施,促進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第五十條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共享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協商解決跨界大氣污染糾紛,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查處區域內大氣污染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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